第一批警示案例4—5详情如下:
案例 4
江苏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囤积商标案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注册关联公司,采取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等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囤积转让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开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为规避商标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请注册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商标的规定,通过授意成立或控制关联公司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并转让牟利,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共申请注册803件商标,其中包括诸多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
法律依据及处罚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6万元罚款的处罚,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万元罚款的处罚。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并予公告。
案例 5
广州市某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案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交相同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利益,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截至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共代理1059件商标注册申请,分属于190个商标申请人,其中58个商标申请人通过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英国伦敦、中国香港等地登记与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名称完全相同、地址却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新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当事人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受上述58家公司委托,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635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标数量224个。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主管人员罗某与委托公司直接接洽并全程负责。
法律依据及处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6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的处罚,并予公告。